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试行规定

2006-01-01 09:47   来源:宜宾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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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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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的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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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住金发[2006]28号 内容来自dede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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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宜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在提前还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撤消贷款抵押物登记的前提下,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优惠政策。
    二、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年以上(含二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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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
   (三)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且正常归还贷款一年以上,无连续逾期30天或累计逾期三期以上的还贷记录;
   (四)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须为原商业性贷款的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共有产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
    (五)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家庭未办理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dedecms.com

(六)申请人及配偶在购买住房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
    (一)可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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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限额
     1、不得超出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总金额的70%(其中二手房房龄在5年以上,土地来源性质为出让土地证的,不得超出总房价的60%)。住房总金额以申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确定的金额为准;
     2、不得超出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3、不得超出单笔贷款规定的最高限额。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按《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确定;
    2、购买二手房,位于中心城区和县城所在地城镇的,现有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40年;位于其他城镇的,现有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出30年。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五、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转贷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证明和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
    (一)转贷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或居留证明;
    (二)转贷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三)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织梦好,好织梦
    (四)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含借款抵押合同)和贷款银行提供的申请转贷日前一年的还贷记录。
    (五)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贷款办理
    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贷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要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第五条所规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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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贷借款人筹资提前还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撤销原银行贷款的住房抵押登记,到保险公司解除原住房保险;
    (三)公积金中心对转贷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转贷借款人;
    (四)转贷借款人持公积金中心《贷款委托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和住房贷款综合保险; 织梦好,好织梦

(五)公积金中心收存《借款合同》和《住房贷款综合保险单》正本,出具《委托划款书》;
    (六)受委托银行按《委托划款书》要求,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划入转贷借款人的个人贷款账户。
    七、有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事项按《宜宾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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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规定由市公积金中心信贷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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