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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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因亏损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且欠缴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 cp gjj123
(二)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gjj123.com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向管理中心申请。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缓缴:
(一)企业严重亏损,并且连续6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的; cp gjj123
(二)企业因为不能清偿债务,由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其主要财产和帐户,致使企业无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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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向管理中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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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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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或者已办理缴存手续但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条例》实施之日起补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补缴。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当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一)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二)因故漏缴、少缴或错提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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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其它原因应进行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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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单位破产的,应当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清偿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gjj123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gjj123.com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及下限; gjj123
(二)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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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cp gjj123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本文来自gjj123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gjj123
第二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一)行政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转 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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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gjj123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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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进入托管专户管理的。
第三十一条 办理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调离原单位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gjj123好,好gjj123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设立托管专户,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转入管理中心托管专户管理。 本文来自gjj123
第三十三条 符合转入托管专户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托管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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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托管专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五章 封 存 本文来自gjj123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cp gjj123
第三十六条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或因其他原因自愿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出具书面停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gjj123
第六章 监 督 本文来自gjj123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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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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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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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本文来自gjj123
第七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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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条例》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按《条例》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宜住金管发[200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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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gjj12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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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gjj123好,好gjj123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gjj123好,好gjj123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管理中心下设的归集提取管理部门和县区管理部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提取业务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4日。
第五条 职工提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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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提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