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

2008-03-21 11:29   来源:眉山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终止,承办银行将抵押物权属证明等文件返还抵押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及受托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提供的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费用;
(三)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坏的,或发生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及抵偿其它债务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抵押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借款人涉及借款合同的财产遭受扣押或没收;
 (七)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致使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或其他担保措施;
(八)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而借款人未将损害赔偿金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的债务;
(九)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经有关部门宣告死亡、失踪或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十)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还能力;
 (十一)违反本贷款办法或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受托银行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发放贷款;或未按委托合同约定的事项,定期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若因受托银行的过错,造成中心经济损失的,中心有权要求赔偿。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根据借款人违约的性质、程度、金额,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四)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中心可授权承办银行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和税收外,受偿其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或担保单位偿还;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三十四条  贷款当事人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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