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眉市房金管委〔2008〕1号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操作程序,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9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上年度(6月30日前)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一) 职工购买一套自住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国家建设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统一规范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转让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划转手续。
(二)职工通过房产交易市场购买私人房屋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契约及地税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缴税税票原件、复印件办理支取手续。
(三) 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持市、区县级规划土地等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中心”派员现场察勘,待工程竣工后,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费用的本人和配偶帐户余额。
(四) 大修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经房屋鉴定部门现场查勘鉴定、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帐户余额。
第二条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度申请一次从本人和配偶帐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上一年度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条 职工购房按规定提取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提取后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则不能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只能每年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用于还本付息或提前还款本息额。
第四条 离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老干局颁发的离休证或同级部门批准的离休审批表办理;退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职工退休审批表办理。
第五条 职工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自动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条 出境定居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七条 工作调出本市的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劳动或组织人事部门调令,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八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凭死亡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支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
第九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可能再就业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帐户的,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帐户内余额。
第十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帐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凡涉及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帐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四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工作流程:
职工向单位申请→单位核实准予提取(填写使用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准予。通知单位经办人或本人→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根据支取的原因,向管理中心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职工离休或退休的: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退休证、离休证及复印件或者县级以上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离休)证明及复印件。
(二)职工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自动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的相关文件;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三)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件。
(四)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3、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继承人不止一人时,还应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委托证明。
(五)工作调出本市的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或组织人事部门调令。
(六)职工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规范化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由市场交易购买自住住房的: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③过户契税完税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或取证时间一年内)。
3、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有资质部门机构编制的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有资质部门机构编制的工程预(决)算书或者材料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④附所在地居委会、房管部门或者村委会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已竣工的需注明竣工日期)。
(七)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余额时,需出具: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人与被提取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被提取人同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签署的委托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