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

2008-03-21 10:47   来源:眉山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出具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
2、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
3、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治疗、器官移植、白血病、心脏安置起博器等术后维持生命治疗和检查、精神病。
(十)职工申请贷款并还贷一年后,可每年度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帐户内上年度余额归还贷款本息,提取时需出具的材料如下: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与银行或管理中心签定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还款记录的还款存折的原件、复印件;
4、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委托授权书。
第十六条  每年5月或11月办理还贷业务。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和受托银行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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