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3)

2000-01-01 00:00   来源: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受委托银行增值收益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的利息,如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
    (二)期末,计算当期尚未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回利息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逾期贷款”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gjj123
    (三)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
     第121号科目 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款项。
    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归还的委托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按规定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息合计,借记“住房公积金
 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贷记“业务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cp gjj123
    2.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自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借记“逾期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对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提供的担保,应建立备查簿,详细登记担保的形式(抵押、质押等形式)、担保金额等情况。
     (三)本科目按贷款职工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发生的、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第122号科目 逾期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
     (二)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自“委托贷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贷款”科目。收回逾期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  gjj123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职工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但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124号科目 国家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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