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地震灾区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特殊规定

2008-05-26 17:09   来源:眉山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四  川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川建发[2008]27号
 
 

关于“5·12”地震灾区职工
使用住房公积金特殊规定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石油分中心,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5月12日,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给我省部分地区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阿坝等市(州)的部分县(区)、镇(乡)为重灾区。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支持灾区人民度过难关和重建家园,现将灾区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特殊规定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缴存人因震灾毁损自住住房、本人或家庭成员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或伤残、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可自愿提取本人账户内不超过上年度余额的住房公积金:
    1、重灾区凭缴存人本人(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即可办理提取。
    2、其他灾区按《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但要尽可能简化提取手续。
二、免除逾期贷款罚息
    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在救灾工作基本结束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
     对借款人主动还款的,应及时周到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三、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为保护购房职工利益和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必须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1、震灾前公积金中心已审批通过、但尚未签订借款合同的再交易住房个人贷款,现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书面承诺所购住房不属危房,并出具愿意继续购买的申明。
    2、震灾后新受理再交易住房贷款,应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增加住房受损程度的评估内容。
    3、震灾前已签订合作协议的贷款项目,公积金中心应要求开发单位尽快出具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进行勘察评估和同意工程复工的文件,酌情发放贷款。
四、灾区范围由各市(州)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灾情确定。各公积  金中心要完善具体操作办法,便捷、高效地为受灾职工服好务。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省建设厅联系。
    下步我们将继续研究出台涉及灾后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各公积金中心应针对问题加强研究,及时将意见报省建设厅。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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