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
2、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的相关文件;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三)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件。
(四)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有效证明)。
3、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继承人不止一人时,还应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委托证明。
(五)工作调出本市的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或组织人事部门调令。
(六)职工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由房管局备案的规范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③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由市场交易购买自住住房的: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③过户契税完税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或取证时间一年内)。
3、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有资质部门机构编制的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
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有资质部门机构编制的工程预(决)算书或者材料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④附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房管部门或者村委会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已竣工的需注明竣工日期)。
(七)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时,需出具: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人与被提取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被提取人同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出具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
2、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
3、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治疗、器官移植、白血病、心脏安置起博器等术后维持生命治疗和检查、精神病。
(十)职工申请贷款并还贷一年后,可每年度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归还贷款本息或提前还款,提取时需出具的材料如下: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银行或管理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贷款银行出具尚未还清贷款余额清单;
4、还贷存折的原件、复印件首页和近期三个月还款记录的复印件;
5、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缴存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也可用于父母或子女购房、还贷。除提供相关购房、还贷资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关系证明。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和受托银行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 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原《眉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予以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