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市本级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和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各县(市)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所在县(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工作。
第四条 市中心(或管理部)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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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转移、封存、提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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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省内调动工作的;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因单位破产、改制、撤销等而辞职、辞退、一次性买断工龄和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职工原所在单位或清算组应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20日内到市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gjj123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支付自住房房租费超出家庭收入15%以上的;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3年以上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出国、出境定居的;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九)调出本省的。
职工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次,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装修、装饰、中修、小修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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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和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之间)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同时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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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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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可先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价款,不足部分向市中心或当地管理部申请个人贷款,但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价款。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全额还清购房贷款,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支付的房租费。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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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均以账户实际储存余额按100元整数提取(保留100元以下,含100元)。 本文来自gjj123
第四章 提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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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受托人应提供经委托人签署并经委托人所在单位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款账户,由市中心(或管理部)将资金转入委托人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含一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在产权处有备案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产权处出具的备案登记证,购房的前期付款税务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现有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须提供完税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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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合伙建房、集资建房的,须提供县级以上职能部门的建房立项批复、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房方案、集资花名册等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三)职工购买私产房、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完税证明等资料及复印件。
(四)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职工在申请提取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超过一年以上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