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2)

2009-09-14 00:00   来源:邵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收入情况,是否具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开发商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开发资质、批准立项、商品房预售登记、税务登记证等情况,对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还应调查开发商的担保能力(如商品房预售率、财务经营状况、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定贷款抵押等)。
      第十条  贷款审查和批准
      每笔贷款发放前应按规定进行初审、复审和审批。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住房消费的真实性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贷款额度、期限等。
 职工异地购、建住房申请贷款的,须经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协助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购建住房的真实性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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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
      (一)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及其配偶、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含抵押、质押、保证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到产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到质押凭证发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止付登记等担保手续。
      (三)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和借款通知书,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入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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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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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为25万元,且不超过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的80%。需要调整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原则上不得超过其距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对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有较强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借款人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前,不得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第五章  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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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
      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在贷款期间,经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抵押
      抵押贷款是指中心经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中心和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由抵押人到当地产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
      (二)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所有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以第三人房产或共有房产作抵押,必须经产权人或共有人同意,并签署书面抵押合同。 gjj123.com
      (三)以已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应办理预抵押登记。
      (四)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房改房为50%)。
      (五)在抵押期内,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中心的监督检查。未经中心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变卖、馈赠、转让、出租或重复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抵押人人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中心有权要求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为减少的价值提供担保。中心对收押的房屋他项权证和其他证件,应建立抵押物检查制度,妥善保管。
      (六)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全部还清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贷款本息清偿后,中心应通知借款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解除抵押权。 gjj123.com
      第十七条  质押
      质押贷款是指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质押权利凭证包括国家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必须核实证券的真实性。
      (二)出质人和中心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质押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质物挂失或追索。
      (三)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中心不得擅自处分。中心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p gjj123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市中心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借款人用于贷款质押的国债或定期存单先于贷款到期时,中心可与质押人协商,按期兑现,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也可将质物转存后再次质押,或办理新的担保手续。
      第十八条  保证
      保证贷款是指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担保资格,且在受委托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从存款银行开具银行保函交付中心。
      (二)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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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保证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受委托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从存款银行开具银行保函交付中心;保证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在借款人申请贷款之前六个月内无停缴记录。
      3、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中心与保证人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变更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中心许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四)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中心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是指中心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买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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