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的缓缴
单位因特殊原因,如遇严重亏损、合并、分立等变更情况时,由单位于当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缓缴原因,并要求附有单位职代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缓缴单位复缴时,应补缴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需要继续缓缴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
2、住房公积金的停缴
单位解散、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等变更时,由单位于当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停缴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停缴原因,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