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支取,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金额:
1、购买、建造、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或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但职工购买营业用房,购买或建造别墅,中修、小修、装修、装饰,都不能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储金额;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销户支取,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本息余额:
1、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异地调动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注:未尝清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或为他人作担保的不予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