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条件 商转公贷款对象是在本市区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个贷),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市有效居留身份;2、在商业银行已办理用所购自住住房作抵押,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商业个贷; 3、申请贷款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商业个贷尚未结清,且已办妥所购住房《房屋他项权利证书》;4、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已付资金占总房款比例,首套房达40%及以上,第二套房达60%及以上;6、同意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产作为抵押; 7、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房屋所在地在市六区范围内的,申请人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公积金缴存地与贷款房屋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市六区视作同一区)的,申请人向贷款房屋所在地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贷款申请;8、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归还原商业个贷余额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原商业个贷承办银行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为同一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委托银行;(2)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三方经协商同意,并签订《宁波市区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3)借款人为贷款房屋所有权登记人;9、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申请资料借款人如实填写贷款申请书后,应提供本人、配偶及房屋共有产权人(仅限于父母、子女)下列资料:1、身份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2、户口簿(非本市户口另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借款人与共有产权人不是同一户口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离异的,另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4、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原件及一份复印件;6、《同意房产抵押及连带还款保证的承诺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7、《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及一份复印件;8、《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结果》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9、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10、原商业个贷《借款合同》原件及二份复印件;11、《房屋所有权证》二份复印件;1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二份复印件;13、《契税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14、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贷款额度、期限 在借款人办理原商业个贷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和可贷额度内,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额度。1、可贷额度=缴存基数×40%×12个月×贷款(计算)期限。 (1)贷款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规定退休年龄不到20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2)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应分别按各自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最后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3)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测算时,贷款期限超过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主借款人贷款期限;低于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共同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 (4)共有产权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贷款额度测算时,可合并计算。 2、借款人办理商业个贷时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与现行最高限额不一致的,按照就低原则。3、商业个贷余额确定。以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原商业个贷余额扣除一期应还商业个贷本金后,取万元整数,不足部分及归还商业个贷所需利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同时予以结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归还原商业个贷余额的,贷款资金不得超过贷款发放时商业个贷实际余额。 4、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共同还款人可以合并计算还款金额。商转公贷款期限。在不超过20年、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规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及国家规定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以内,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不超过原商业个贷剩余的贷款期限(取年整数,下同)。 贷款程序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携带所需资料通过受委托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书》。对受委托银行报送的借款人申请,公积金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决定,特殊情况,经公积金中心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由受委托银行告知借款人。商转公贷款分为先结清后发放贷款和贷款直接归还借款人原商业个贷余额两种方式。一、商转公贷款采用先结清后发放贷款方式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款人通过受委托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2、公积金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报送的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同意商转公贷款的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有效期为一个月。 3、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共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4、借款人接到受委托银行通知后,在约定日期前办妥贷款手续,结清商业个贷余额,撤销原商业个贷房屋抵押登记。 5、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授权受委托银行代领并保管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6、受委托银行收执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他项权利证书》3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指定账户。二、商转公贷款采用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个贷余额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借款人通过受委托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2、公积金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报送的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向受委托银行出具同意商转公贷款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有效期为一个月。3、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共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4、借款人接到受委托银行通知后,在约定日期前办妥贷款手续。并与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手续,授权受委托银行代领并保管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5、受委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书的要求,在收执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后1个工作日内,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原商业个贷银行的还款账户,用于归还原商业个贷余额。 商转公贷款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商业个贷余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当直接划入原商业个贷银行的账户,不得划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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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地址和咨询电话序号 | 受委托银行 | 承办部门 | 地址 | 咨询电话 |
1 | 建设银行 宁波市分行 | 城市建设支行 个人金融部 | 1、开明街417号-427号二楼 2、公积金中心二楼建行窗口 | 87291623 87205925 |
2 | 工商银行 宁波市分行 | 分行营业部 财富管理部 | 1、中山西路218号一楼 2、公积金中心四楼工行窗口 | 87361837 87978836 |
3 | 农业银行 宁波市分行 | 分行营业部 个人金融部 | 1、彩虹北路88号二楼 2、公积金中心四楼农行窗口 | 87311860 87978831 |
4 | 中国银行 宁波市分行 | 海曙支行 个人金融部 | 1、解放北路11-13号二楼 2、公积金中心四楼中行窗口 | 87325187 87978832 |
5 | 交通银行 宁波分行 | 海曙支行 个贷中心 | 1、解放南路29号一楼 2、公积金中心四楼交行窗口 | 87305416 87978834 |
6 | 宁波银行 | 海曙支行 个人银行部 | 1、解放南路135号二楼 2、公积金中心四楼宁波银行窗口 | 83029153 87978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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