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01-01 00:00   来源: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杭公积金〔2005〕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房公委〔2005〕
3号)精神,现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条件
  (一)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一年以上;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为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建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
 3、购买商品房的,销售楼盘经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符合贷款条件;购买二手房的,房产代理中介已经公积金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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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首期付款不低于所购、建住房全部价款的30%,且同意以购、建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二)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或其他规定标准以下,在贷款还清后因改善住房条件重新购、建房,且符合上述贷款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额度和期限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一般为20万元,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
  2、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得超过职工或其配偶的法定退休年龄。
  3、具体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以及申请人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购建房状况和价格或评估价值等因素确定。
  4、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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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贷款申请
  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委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申请时,提交借款申请表,申请人及其配偶和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首期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所购、建住房情况提供以下具体证明材料:
  (一)申请商品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
  (二)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出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证;通过房产中介代理交易的,另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资金监督支付协议书;双方自行交易的,另需提供银行房产交易信用中介协议(银行交易付款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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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房改房贷款的,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及价格审批表、售房款储存监收证明单、出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四)申请拆迁安置房贷款的,提供安置房购房发票、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回迁安置协议书或拆迁补充协议、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申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契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造价预算、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四、贷款审批
  (一)职工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后,由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身份、购房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购建房状况和价格或价值、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的审批意见。
  (二)贷款审批应当查验申请资料及购房交易的真实性。公积金中心或委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应当履行面谈程序,建立面谈记录,必要时,公积金中心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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