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科室、管理部: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促进住房保障建设各项措施,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实际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心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调整实施办法》,该《办法》已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下发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调整实施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
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调整实施办法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促进住房保障建设各项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实际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取业务方面
(一)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中患有重大疾病(《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九种大病),因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允许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应承担部分。
(二)缴存人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院校后无力供给学费就学的,允许一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来支付子女学费,但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学费总额。
(三)经相关部门批准且符合实施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项目标准,允许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其承担部分的费用,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应支付费用。
二、贷款业务方面
(一)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调整到40万元。
(二)修改实际可贷额度计算方法,月还款能力由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45%提高至50%,取消对家庭人均留足445元基本生活费的条件限制。
(三)允许异地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商贷置换公积金贷款,但均须在乌鲁木齐地区有房产做抵押。
(四)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至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但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
以上调整政策内容与原有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内容为准,其他各项政策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