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09年5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安排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5月1日起实施,7月30日结束,新调整的公积金缴存额自7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确定 2009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市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仍按乌公管字[2006]29号文件执行;自治区财政拨款的行政及事业单位仍执行原规定。 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 1、根据《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本市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2、2009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3、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为550元,含“三险一金”为670元。凡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670元计算;在职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及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基本生活费作为计算基数并缴存,也可申请不缴。 4、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信息,乌鲁木齐地区2008年度职均工资总额为29111元,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额为7278元(29111×3÷12=7278)。执行12%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公积金最高上限额为1746元(7278×12%=873)。 5、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 人数及金额的合计,但单位应对以往用“数字”或“汉字”代替的封存职工身份证号进行更正,不予以更正的不进行基数调整. 四、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工资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的月缴存额相同。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本人缴存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元以下单位四舍五入。单位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填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数据,职工对本人缴存情况有异议,单位有义务依照相关政策做出解释,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中心将按有关法规开展调查并责成单位纠正。 五、单位进行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程序 (一)缴存基数调整的方式 本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仍采取单位报送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接收。 (二)缴存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调整住房公积金基数的单位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免费领取公积金基数调整软件和本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按要求进行填写和变更。 2、单位采取计算机调整的方式,调基软件由中心提供,报送数据按中心要求格式,其中:缴存基数×缴交比例=缴交额的计算关系必须成立。计算生成的缴交额不允许自行修改变更。 3、单位在基数调整过程中,将职工姓名和身份证这两个项目设为不修改项,但要对已经存在的职工姓名与身份证号进行严格核对,如发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与中心所卸数据不符的,应在备注栏中将正确信息填写清楚,以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同时通知职工本人持相关证件或证明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修改。 4、基数调整中各单位填写的信息要准确全面,不得出现漏填的情况。 5、基数调整中,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下限)和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上限)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并拒不纠正的将不予调整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 6、单位在调整基数工作进行的同时,应对以前年度欠缴进行清理,该补缴的应及时补缴,确保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7、单位公积金基数信息录入完毕后,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和单位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电子文本文件(由基数调整软件卸出的文本文件)各一份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审核。 8、审核 审核的内容: (1)缴存基数的构成是否符合《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要求; (2)缴存率是否符合《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要求及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3)职工工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计算是否符合要求; (4)其他信息,包括:职工姓名(与身份证相同)、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对单位公积金基数进行预调整确认。 9、基数调整完成后,新缴存基数自2009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在住房公积金会计年度中,单位除因职工工作变动致使缴存比例和缴存金额发生变化可按相关程序审批调整外,因其他原因致使工资在中途发生变动的不再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会计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10、在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结束(本年7月30日)时,单位仍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调整信息,由此影响职工办理公积金其他业务的,其责任由单位自行承担。 六、本年度进行缴存比例调整单位的信息上报问题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信息管理,保障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本年度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拟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的,除需按前述程序和要求内容报送相关资料外,单位还应向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交单位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工会形成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动决议。单位应对所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对,杜绝出现信息差错。 为确保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开展,各缴存单位可通过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和相关部门电话查找相关文件并进行政策咨询。 信息技术科:4634651 归集管理科:4622912 铁路分中心:7921413 自治区分中心:8870406、8844805 天山区管理部:2827379 沙区管理部:5893119 新市区管理部:3670693 水区管理部:4634096 头区管理部:3882565 东山区管理部:6901263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五月五日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