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满足职工的购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指引》、《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按照一定的资金比例组合后,向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辖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和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实施对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运作管理。 gjj123好,好gjj123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自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使用自有资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均可向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具体规定见《实施细则》。
第三章 品种、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五条 组合贷款的品种
(一)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组合贷款:用于在本市购买房屋开发单位销售的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该商品房须是房屋开发单位已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楼盘)。
(二)再交易房组合贷款:用于在本市二级市场上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
第六条 组合贷款的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同时满足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业务管理要求。双方应着重考核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将借款人及配偶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第七条 组合贷款额度:组合贷款中,组合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总房价的70%。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组合贷款和再交易房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分别为25万元和20万元。
第八条 组合贷款期限:组合贷款期限最短不低于一年(含一年),最长不超过30年。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组合贷款和再交易房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分别为30年和20年。商业性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保持一致。
第九条 组合贷款利率: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的法定利率。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组合贷款还款方式: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其中商业性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保持一致。
第四章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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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审批流程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流程的基础上,增加以下程序:
(一)公积金贷款审批后,对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提出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受委托银行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组合贷款的答复。
(二)受委托银行审批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办理公证、住房抵押登记等相关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需征得资金来源双方同意,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另一方名义共同发放贷款。
第五章 抵押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采取房屋抵押方式,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具体规定见《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比例享有房地产抵押权益或保证担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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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后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后可申请提前还款。
(一)可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完清组合贷款本息。
(二)可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申请部分提前还款。
(三)申请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见《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借款人须完清全部组合贷款本息后,方可解除贷款抵押。
第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法律强制执行和诉讼的组合贷款,先由受委托银行申请法律强制执行。需要诉讼的,由公积金中心书面委托受委托银行提起诉讼,并按各自的贷款比例承担诉讼等相关费用,也可由公积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组合贷款发生风险,受委托银行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组合贷款比例分别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cp gjj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