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4)

2007-01-01 14:53   来源:宜宾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六)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进行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作为质押,或由管理中心认可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全额担保。以房产作抵押担保的,须符合建设部《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第四十二条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向管理中心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cp gjj123

(一)借款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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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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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首付购房款的发票等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五)有效的抵押、质押或担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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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gjj123

第四十三条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和应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对借款人填写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各种证件、材料真实、合法。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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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借款人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可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gjj123好,好gjj123

第四十五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性贷款期限相同。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应通过合同约定各自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组合比例分担相应的风险。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cp gjj123

第四十六条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催收逾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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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和增值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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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管理中心购买国债只能在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不得从事国债回购或委托理财业务,严禁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等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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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管理中心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分配: cp gjj123

(一)按规定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cp gjj123

(二)经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机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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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 gjj123好,好gjj123

第四十九条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管理中心按预算管理规定编制全年预算支出,经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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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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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对管理中心或选择1—2 个管理中心分支机构,进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增值收益、费用开支及发放贷款等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cp gjj123

第五十一条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gjj123好,好gjj123

第五十二条管理中心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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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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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gjj123好,好gjj123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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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将检查结果在当地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提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拒绝。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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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应当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cp gjj123

第五十五条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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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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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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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依据《公积金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gjj123好,好gjj123

第五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依据《公积金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p gjj123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管理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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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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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本文来自gjj123

第六十二条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经济担保的,对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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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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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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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规定及实施细则,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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