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的作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和提高居住水平,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由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三区四县管理部,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有住房、公有住房。 本文来自gjj123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并承担风险。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泸州市行政辖区内,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在12个月以上,同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员工。
第八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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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泸州市行政辖区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有购、建房价款30%的自筹资金作首期付款;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住房作抵押;或有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无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本次贷款偿还的债务。
第九条 职工已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又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价款或评估价值的70%,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转贷余额,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低于1年(含1年),最长不超过25年。其中:男性——贷款年限+本人现在年龄≤60岁;女性——贷款年限+本人现在年龄≤55岁。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额度和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前述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贷能力和公积金余额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受理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由抵押物所在地或本人缴交公积金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当面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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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以及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购房款缴交票据;
4.所在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由公积金中心提供格式化表格,所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5.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担保的,有担保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承诺书;
7.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用于还款的储蓄存款帐户;
8.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 本文来自gjj123
(一)公积金中心信贷部信贷员(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可否贷款及贷款额度、期限的建议,由公积金中心信贷部复审并报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审批;
(二)各区县管理部信贷员(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可否贷款及贷款额度、期限的建议,由管理部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公积金中心信贷部复审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审批;
(三)公积金贷款审批采取审贷分离、三级审批制。即公积金中心信贷部信贷员、区县管理部初审,公积金中心信贷部复审,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审批;
(四)公积金贷款实行单笔报批制。每笔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审批人批准同意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有关手续;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五)公积金中心自受理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一)受委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
(二)借款人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以及承诺,办理公证和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
(三)公积金中心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转到受委托银行后,受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贷款委托放款通知发放公积金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分别划入售房单位(开发商)售房款帐户或由借款人指定的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帐存款帐户内。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抵押加保证的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 担保人应当是经公积金中心确认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售房单位(开发商)或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一)担保人为借款人的购房借款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在阶段性担保期间,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应立即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按规定向公积金中心支付借款人逾期贷款本息;
(三)公积金中心有权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能力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十九条 抵押物应当是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权属无争议的,且能够进行抵押的成套住房。
第二十条 抵押物价值按抵押物的市场成交价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确定。需要评估的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应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或抵押登记。其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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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所有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原件由受委托银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护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二十五条 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六章 保险、公证
第二十六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自愿办理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在保险单中须注明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借款人同意由公积金中心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置保险赔偿金: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修复抵押物,恢复抵押物价值。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一年期贷款另行约定),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九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受委托银行保管。
第三十条 保险期间,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其价值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重新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应办理公证,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公证费。
第七章 贷款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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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 还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可采用委托扣款和柜面还款两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采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于每月受委托银行扣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本息足额存入储蓄存款帐户;采用柜面还款方式的,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于每月结息日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贷款满一年后并还清拖欠款项,可提前一次性还贷。
第三十六条 提前一次性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公积金中心提交提前还贷申请,获得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后,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gjj123
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按照提前还款时《借款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不得支取公积金,当公积金缴存余额等于大于贷款余额时,可提取公积金一次性结清贷款。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包括保证人在内的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并签订相应变更协议,如需变更抵押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贷款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公积金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或追缴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或借款人与担保人串通骗取贷款的;
(二)售房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借款人出假证明骗取贷款的。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具体承办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贷款程序办理贷款,不得变相为他人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贷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和催收工作,并按月向公积金中心报送贷款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做好公积金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保管好公积金贷款档案,不得损毁、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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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违约及处置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的属违约:
(一)提供的文件、资料、凭证不真实而取得贷款的;
(二)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未能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的;
(四)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借款人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的,或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及抵偿其他债务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扰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抵押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致使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或其他担保措施的;
(八)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断或撤销保险;
(九)违反本贷款管理办法或《借款合同》约定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违约时,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人违约的性质、程度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三)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四)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受委托银行有权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本息和相关费用,或直接处分抵押物,从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清偿相关费用及贷款本息,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后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偿。
第四十七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各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借款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诉讼期间,《借款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贷款管理办法自二00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本贷款管理办法由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公积金 办法 通知 gjj123.com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