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实施细则(2)

2009-04-07 00:00   来源:扬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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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取还贷人只能在一年2次还贷和按月提取还贷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原签订过一年2次公积金提取还贷协议的,若提取还贷人自愿选择按月提取还贷,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并重新签订委托协议,原委托协议自动作废。 gjj123.com

2、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发生缴存帐户变更或借款人的配偶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提取还贷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提取还贷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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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的缴存帐户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gjj123.com

4、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需提取缴存帐户中的存储资金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终止提取还贷手续,然后再办理提取存储资金转帐还清贷款本息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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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取还贷人应及时查询按月提取还贷和公积金缴存情况,当因公积金缴存不及时或发生变化而造成按月提取还贷失败,职工应保证还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上有足够的金额,防止出现贷款逾期。由此造成的贷款逾期等违约责任由提取还贷人负责。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七、本细则由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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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gjj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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