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金管〔2005〕5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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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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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抄报: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省辖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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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的行政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具体方法并组织实施,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部级监督部门)和省政府报告行政监督工作情况。
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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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被监督单位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银行。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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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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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省监督部门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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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