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均为自每年的
(七)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产权发生变化等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依法破产的,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单位合并、分立和产权发生变化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职工对补缴人数和补缴金额有异议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不低于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或对账卡,作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九)单位缴存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在每月发薪日后5日内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不得因改制、合并、分立等行为而中止或中断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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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取得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建造、翻修、大修批准文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数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提取本人及共同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支付购房首期款。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三)使用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年至少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须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逾期贷款,应先归还逾期部分),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贷款支出。采用一次性还贷方式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之和。采用逐月还贷方式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时当月应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金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转入住房贷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确保住房公积金不改变用途。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不含两年)未重新就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持有残疾证(含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均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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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夫妻一方(双方)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六)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异地调动,迁入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本地户籍且家在农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户籍所在地的,均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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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偿还个人债务、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人民法院判决书予以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