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住房公积金提取若干问题的规定(2)

2010-06-01 18:01   来源:如东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4、单位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后,将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交申请提取的员工,由员工本人到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七)火灾、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使自住住房受损提取
1、遭受火灾的,提供消防部门的火灾出救及住房损失程度证明。
2、遭受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的,提供气象部门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证明及住房损失程度证明。
3、提取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住房损失总额。
(八)离休、退休提取
1、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九)出境定居
1、提供定居签证证明。
2、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十)户口迁移、工作调动离开本行政区域提取
1、户口迁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户口迁移证明。
2、工作调动离开本行政区域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调令或与新单位签定的经当地劳动管理部门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或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明。 gjj123.com
3、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十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不含两年)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提取
1、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就业登记证。
2、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十二)持有残疾证(含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残疾证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十三)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判决书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十四)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
1、偿还个人债务、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2、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的债务、应支付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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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外来择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农村家庭户口簿,或户籍职业注明为粮农的家庭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界定户籍性质证明等)以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十六)缴存人死亡提取
1、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2、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有效法律文书。
3、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三、住房公积金限制提取的有关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限制提取的范围
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个贷”),仍在还款期间,并符合以下几种情形:
1、个贷合同中约定,用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上的余额作担保的;
2、个贷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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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人发生死亡的;
4、借款人被判处刑罚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5、借款人属于外来择业人员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6、借款人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且连续超过两年未就业的;
7、借款人离休、退休的;
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9、借款人属于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理户中的代理人员未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住房公积金限制提取办理规定:
1、属于上述限制提取范围第1种情形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当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大于贷款余额,借款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相关规定提取使用超出部分的余额。
2、属于上述限制提取范围第2种情形的,在还款期间,保证担保人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当保证担保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大于贷款余额,保证担保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相关规定,提取使用超出部分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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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于上述限制提取范围第3种情形的,借款人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在还款期间,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相关规定,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个贷,但必须转帐,不得销户提取。
4、属于上述限制提取范围第4、5、6、7种情形的,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还贷,但必须转帐,不得销户提取。
5、属于上述限制提取范围第8种情形的,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首先偿还逾期的个贷本息,再按住房公积金支取相关规定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6、属于上述限制提取范围第9种情形的,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用于还贷,但必须转帐。当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的存储余额大于其贷款余额,借款人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相关规定提取使用超出部分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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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一)在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提取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暂存、代理账户托管的人员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三)提取申请人凭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批,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由提取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五、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的规定:
(一)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手续必须由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cp gjj123
(二)其他情形原则上由申请人本人办理,本人确实不能办理的,其他情形可委托他人办理。除提供代办人、申请人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外,以下情形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为本单位职工代为办理审批手续的,提供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需注明代办人和申请人的姓名及代办事宜。
2、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审批手续的,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与申请人的关系。
3、其他人员代办的,一律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购买住房、拆迁安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包括居民楼“填平补齐”和“平改坡”)、偿还住房贷款(包括异地贷款)本息、火灾使自住住房受损提取时产权共有人、共同借款人可以代为办理审批手续。
(四)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时,除提供代办人、申请人身份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外,代办人应同时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或者经本人签字的服刑管理机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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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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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租住单位集体宿舍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表》
2、《租住单位集体宿舍提取住房公积金员工清册》 gjj12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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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文来自gjj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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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重申  住房公积金  提取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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