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业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0-06-01 17:54   来源:如东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各管理部、办事处、业务部、科室: 为适应当前经济形式,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信贷调节作用,规范和统一贷款业务中操作标准和流程,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业务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严格按照实施。     二○○九年一月五日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业务问题的意见   为了使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信贷调节作用,促进住房消费,不断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购房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购房能力,使住房公积金能“尽其所用,利民所需”。同时,为更好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文件内容,规范和统一贷款业务中操作标准和流程,现就对个人住房公积 金贷款若干业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借款申请人满足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条件的四种新情况的认定 1、新就业人员(包括军转、退伍军人),所在单位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的,可视同新就业人员本人(包括军转、退伍军人)也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 2、原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因工作变动进入新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出现断缴的职工,将断缴部分足额补齐,且缴存时间已满六个月,可视同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 3、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又确有贷款需求的职工,可与本中心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转入住房公积金代理户,按代理户贷款政策统一办理。 4、新建单位职工,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六个月,可视同职工本人已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 二、关于已领取房产证的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期限的认定 借款申请人已办理房产证,产权证自发放之日起一年之内,如果符合本中心规定的其它正常贷款所需的条件,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关于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标准的确认 (一)根据人民银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具备贷款偿还能力。 1、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低于南通市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减去申请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之和与家庭月收入之比需小于50%。 2、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达到并低于南通市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两倍,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减去申请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之和与家庭月收入之比需小于40%。 3、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高于南通市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减去申请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之和与家庭月收入之比需小于30%。 4、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如有未曾还清的商业贷款,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加拟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减去申请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与家庭月收入之比小于55%,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结合当前经济形势与本市实际情况,对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按家庭收入条件分类确认。 1、未婚子女(已婚子女,且系为独生子女)申请贷款,父母亲承诺共同还款,其父母亲可视同共同还款人,月收入可合并计算。 2、父母亲申请贷款,未婚子女(已婚子女,且系为独生子女)承诺共同还款,其子女可视同共同还款人,月收入可合并计算。 3、高收入者,根据提供的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确认其实际收入。 4、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共同借款人,月收入可依据南通市劳动和保障局公布的当年缴存养老保险金的工资基数标准确认其实际收入。 5、有固定房租收入者,根据提供的税务部门出具的租金收入完税证明,确定其实际收入。 6、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根据规定实行封顶,并造成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小于实际收入的,根据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单位盖章的三个月工资收入明细,确定其实际收入。 四、关于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后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的确认 借款申请人已办理商业贷款,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两年之内,符合本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在其将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还清以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业性贷款余额。 五、关于异地购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的确认 南通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南通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且能够提供经本中心认可的南通行政区域范围内房产做为贷款抵押物,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除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一般贷款材料,还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期房贷款 1、当地规范的购房合同及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首付款有效凭证; 2、经认可的可用于抵押的南通行政区域范围内房产的产权证; 3、需要评估的抵押房产,应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二)现房贷款 1、一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2、经认可的可用于抵押的南通行政区域范围内房产的产权证;     3、需要评估的抵押房产,应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商按揭贷款的申请条件的确认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认定 1、两家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成立的新房地产开发商,可以认定新房地产开发商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南通行政区域以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商(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缴存证明)在南通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认定该分支机构或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简化后的按揭贷款申请资料的认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楼盘平面图。 (三)履约保证金缴交额的认定 房地产开发商首次缴存履约保证金为10万元,缴存的履约保证金为留存贷款总额的5%,一个按揭贷款项目缴存履约保证金最高为100万元。同一法人企业,不同项目,可合并计算履约保证金。 七、关于现役军人、转业军人及退伍军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确认 (一)现役军人 1、现役军人的配偶在南通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且符合贷款条件的,现役军人可参照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享受贷款额度,同时应提供军人服役证明及中心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现役军人在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住房公积金标准确定贷款的额度,同时应提供部队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及中心需要提供的其它贷款材料。 3、在职应征入伍义务兵,服役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服役期间可视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转业军人和退伍军人 1、转业军人转业到地方落实并安置了工作,单位和个人已开户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不受六个月缴存时间的限制,同时应提供人事局军转办安置工作证明及本中心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退伍军人到地方落实并安置了工作,单位和个人已开户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不受六个月缴存时间的限制,同时应提供民政局安置工作证明及中心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八、本意见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原《关于认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意见》(通金管[2008]135号)、《关于职工在本省其他城市及北京市、上海市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会议纪要》( 二OO八年第四期)、《关于现役军人、转业军人和退伍军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意见》(通金管[2005]45号)同时废止。 十、本意见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2009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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