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在商业性住房贷款后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会议纪要

2010-06-01 15:52   来源:如东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2008年9月26日,中心政策信息研究小组成员在公积金大厦616会议室召开会议,讨论并明确了职工在商业性住房贷款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事项。会议由组长冯煦主持,副组长张履冰、曹亮、成员秦万清、季国良、黄正祥、叶鸿驹、陈丽华、韩牧、施洪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一、由于部分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因不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只办理了商业性住房贷款,错过了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机会。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升服务能力,立足为民办实事,解决部分职工在办理了商业性住房贷款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会议认为,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住房消费,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应当可视作住房消费。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借款人领取房屋产权证6个月以内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主要是确认贷款用途是否用于住房消费,而职工已使用了商业性住房贷款,可确认这一用途。会议明确,职工办理了商业性贷款以后,领取房屋产权证在两年以内的,只要符合本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办理了商业性住房贷款需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先了解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符合贷款条件的,将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还清以后,再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但申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业性贷款余额。中心贷款审批部门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规定,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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