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问题规定的实施细则

2010-06-01 15:39   来源:如东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通金管[2008]139号     各管理部、办事处、业务部、科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以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苏建金管[2008]258号),积极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现就有关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就业人员的界定。新就业人员是指各类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的就业人员,毕业时间满五年及以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的就业人员不属新就业人员。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用于本人或与其配偶(含家庭)租住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提取的期限和额度。在租赁期间每年可提取一至两次,申请提取的金额合计不超过当年房租金额。     四、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毕业证书、租住住房的有效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     租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是指经过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并备案租赁合同(协议)。     五、其它规定     1、房租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按当地社会平均住房租金确定其提取的金额。     2、多人合租住房的,提取人只能限于租房合同明确的承租人,且承租人需共同提取,共同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年房租的金额。     3、加强防范,防止骗提和提取人套取公积金挪为他用的行为,对于骗提和套取公积金者,经查证属实后,其行为一律进入征信系统档案,同时书面告知所在单位,并停止其享受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政策,且限制其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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