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部、办事处、业务部、科室:
为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满足广大农村职工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求,提高农村职工购买住房的能力,促进农村住房消费,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金融支撑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在农民集中居住区购买、代建、自建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收入的农村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范围内购买、代建、自建自住住房,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条件;
2、所购、建自住房在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建设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范围以内;
3、购买(代建)自住住房的,已与建设单位签定购房(代建)合同并交付了足额的首付款(代建款);建造自住住房的,已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交付了保证金或已支付了相关建房费用。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限额。同时,以本人其他房产或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可贷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且不超过所购、建住房价值的60%;实行联保或由担保公司担保的,不超过购、建房价值的60%;
(二)贷款期限,不超过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期限。但实行联保或由担保公司担保的,不超过5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三、贷款担保
(一)借款人可用本人其他房产、他人房产作抵押;
(二)借款人可提供两名非同一家庭成员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联保,保证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有稳定的工资收入,信誉良好;
2、无住房公积金以及商业贷款和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保证;
3、同意以其全部财产为借款人全程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意在担保期间不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提取住房公积金;
4、保证人年龄加担保年限不得超过保证人法定退休年龄。
(三)借款人可提供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但担保公司需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定担保合作协议。
四、实施贷款的认定
鉴于各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形式不一、手续不一、程序不一等复杂情况,各拟贷部门应收集相关有权部门界定农民集中居住区住房建设和个人购房、代建房、自建自住住房的依据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审委员会批准认定。
五、贷款所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担保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2、购买(代建)住房的,提供购房(代建)合同;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合法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
3、经认可的可用于抵押的本人其他房产、他人房产的产权证;
4、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担保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资信证明;
5、首付款的有效凭证或各集中居住区管理部门出具的(代)建房户出资证明;
6、需要评估的须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7、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六、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2008年8 月 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