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襄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

2010-06-02 00:00   来源:襄樊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襄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本文来自织梦

    

copyright dedecms

第一章   dedecms.com

 

copyright dedecms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文来自织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copyright dedecms

第三条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下设办事处、管理部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以及提取业务的承办。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copyright dedecms

             第二章 提取使用范围 本文来自织梦

 

dedecms.com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织梦好,好织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copyright dedecms

(二)离休、退休的;

copyright dedecms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本文来自织梦

(四)户口迁出本市且调出本市定居的;

内容来自dedecms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织梦好,好织梦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七)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被宣布没收个人财产的; 本文来自织梦

(八)非本市户口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九)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dedecms.com

(十)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五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织梦好,好织梦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㈠、㈤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七条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㈤款的规定,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贷每满2年可支取一次;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一年内,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次。

本文来自织梦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三章 提取额度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㈠款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购商品房的,凭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开具的不动产销售发票一年之内;购二手房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开具的契税发票一年之内;购房改房或集资建房的,凭房改部门对职工个人审批的《成本价申报审批表》一年之内;建造和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一年之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一次,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本文来自织梦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㈤款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dedecms.com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㈡、㈢、㈣、㈦、㈧、㈨款及第五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文来自织梦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四章 提取凭证及相关资料

dedecms.com

 

织梦好,好织梦

第十一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按相关要求提供下列凭证。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十二条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本文来自织梦

第十三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copyright dedecms

第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资料: dedecms.com

㈠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危改还迁房,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dedecms.com

㈡集资建房的,提供(本年度)房改部门对职工个人审批的《集资建房(成本价)申报审批表》、集资款收据及复印件。

  • 共4页:
  • 上一页
  • 1
  • 2
  • 3
  • 4
  • 下一页
  • 有用(0) 没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