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账户里的利息结算是否合理?

2012-08-04 01:42   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看到您回答:“公积金账户里有利息,计算方法如下: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但是你武汉市规定是没有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买房是商贷的可以3年提取一次公积金。你已经规定死了是3年才可以提一次,那利率就应该按3年的零存整取来计算呀,而不应该按3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来计算才合理吧?这个利率规定是国家的还是武汉市的?3年提取一次又是国家还是武汉的规定呢? 谢谢!
回复:1、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中“居民个人的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仍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仍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算;个人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计息日”的规定,是全国公积金中心给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计息依据。2、商贷购房的职工,每3年提取一次公积金还商贷的政策是武汉中心在2010年3月调整提取政策的新政,当时是在过去商贷不能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下推出的政策,目的是为了减轻贷款人的经济负担。您对这一政策实施意见,我们会在下次调整提取政策时予以考虑。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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