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规定与湖北省文件的差别

2012-07-27 20:53   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www.hubei.gov.cn2006年09月25日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清泉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缴  存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年。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多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的7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提取业务办理指南务办理指南发布日期:2011-4-2 来源:本站 点击: 84846次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此表也可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2)职工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4)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6)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或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二、住房消费类提取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 …… 2、…… ◆购买一手房的 职工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首套自住住房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3、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可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每3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前3年(36期)应偿还的月还款额之和,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首次冲贷金额,以此前实际已还贷期数的月还款额之和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6期的月还款额之和。 (以上条款随新的政策相应调整,解释权在武汉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 2009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版权所有【关闭窗口】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回复:很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住房公积金具有属地化管理的性质,所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细则是经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且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按照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下文,是根据武汉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的,兼顾了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便民利民观念两方面来考虑的,望您谅解。另外,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款随新的政策相应调整,解释权在武汉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

有用(0) 没用(0)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