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

2010-12-21 00:00   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理需求,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经研究,决定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含)。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购买首套自住房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其公积金部分的首付款比例及贷款最高限额按本通知执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额度由贷款银行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本《通知》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若查实违规操作的,将追究相关贷款受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本通知自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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