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3)

2009-01-01 00:00   来源:驻马店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五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失业保险手册》或职工档案关系管理部门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农民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户口簿及复印件。职工考取研究生的,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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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支取人的身份证、与被继承人的继承关系(继承或受遗赠)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五章  支取程序 本文来自织梦

第二十七条  职工凭支取证明,向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二十八条  单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领取《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交职工填写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二十九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携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支取凭证和《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及《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管理部办理支取审批手续。 本文来自织梦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管理部,应当自收到职工支取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支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支取的,办理支取手续。不准予支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支取的原因。 copyright dedecms

第六章  附则 copyright dedecms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同户成员是指支取人同一户籍一年以上的直系血亲,即支取人同一户口本且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父母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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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租超过家庭平均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是指职工家庭在本市租赁的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租金超过其家庭平均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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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如实为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签署审核意见。为职工出具虚假支取证明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织梦好,好织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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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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