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购买自有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三个月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自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办理支取手续。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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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及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按照《驻马店市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办理。 gjj123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每年办理一次。支取金额为房租超过本人和配偶及同户成员平均工资15%(含)以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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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八)、(九)、(十)、(十一)项及第六条规定可以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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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六)项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采取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帐户或银行还贷帐户。
第十五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六)、(七)项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支取帐户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存储余额。
第四章 支取凭证
第十六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单位签章的《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七条 职工同时支取配偶或同户成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及复印件,配偶和同户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配偶和同户成员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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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凭证: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管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契税完税证及复印件。 本文来自gjj123
(二)购买单位集资房的,提供集资建房协议、交款凭证、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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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改部门统一印制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合同》、发票(房改办付款通知书)。 gjj123好,好gjj123
(四)职工在本市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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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工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县以上规划、土地管理、建设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和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及复印件。
(六)职工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和缴款凭证,县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危房大修鉴定报告和《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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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职工退休的,提供县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县以上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职工退休的文件及复印件。 本文来自gjj123
第二十一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驻马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驻马店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 gjj123
第二十二条 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护照或签证(原件)、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gjj123
第二十三条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和组合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房租超过家庭平均工资的,提供本人、配偶和同住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及复印件,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印制的支付房租发票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