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使用管理办法(2)

2010-11-11 16:33   来源:承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九)市公积金管委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住房消费。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所需资金,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拥有该住房所有权的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由单位会计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实行托管管理的,可持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六)、(八)项及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部分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时须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半年缴存额。
  第二十八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其支付的费用总额。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五)、(七)项及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全额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十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协议)原件、复印件及购房首付款发票原件、复印件。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集资建房的,须提供集资建房协议及交款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因城市拆迁、搬迁而购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交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补偿协议及交款发票。
  (五)职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县(区)级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县(区)级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及复印件;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cp gjj123

  第三十三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件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的大龄下岗职工,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有关证件及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企业撤销、破产后无重组能力未做分流安排的,由企业提供法院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统一办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异地调动且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工作调动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身份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p gjj123

  第三十七条 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 共2页:
  • 上一页
  • 1
  • 2
  • 下一页
  • 有用(0) 没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