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如何补缴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2010-01-15 22:06   来源: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问题:我们是改制企业,在1996-1998年断断续续缴纳过部分住房公积金,此后再未缴纳。现在单位改制决定补缴住房公积金,但主管部门和职工意见有较大分歧:主管部门意见: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5、第6和第7条的规定,从1999年4月起补缴,补缴基数为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意见:认为《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5、第6和第7条的规定只是针对“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的情况,我们在1996-1998年断断续续缴纳过部分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因此应从1996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时候开始补缴。请问哪一个意见正确?

管理中心回复: 主管部门的意见是正确的。1999年4月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施行的时间,自那时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才成为单位的法定义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作出上述规定。因此,无论以前是否缴存过住房公积金,都应从1999年4月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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