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缴存数额不是能高过上年社平工资的3倍吗?[归集业务]

2010-01-15 21:58   来源: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问题:根据财税[2006]10号文的解释,缴存基数和比例都可提高,超过部分应并入工资纳税,但抵税部分只能是上年社平工资的3倍,比例为12%。例如:我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0000元,而社平工资为6000元,缴存公积金比例为12%,那么按我上年度实际的月平均工资10000元计缴公积金,应计缴公积金1200元,根据相关规定可抵税公积金只能是720元(6000*12%),超过部分480元应并入工资扣税。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给予解答。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 答:这样理解基本正确。根据建设部和财税[2006]10号文的有关规定,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能超过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例如,海口地区0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18元,三倍则是5454元。现假设你的缴存基数为100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各为12%,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10000×(12% 12%)=2400元。由于缴存基数超过了上限5454元,所以你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免个人所得税部分只能是5454×(12% 12%)=1309元,超过部分2400-1309=1091元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如还有其它问题,可直接致电归集执法处咨询。电话:6653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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