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 你好!现就你网上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建设部2005年《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其十九条中明确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为简化办理手续,方便职工提取,职工可向我中心申请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还贷满一年以上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前还贷。另:论坛须先注册会员,才能有发布回复帖子的权限。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六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