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省房改办拒绝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银行住房贷款的

2010-01-15 22:09   来源: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问题:本人参与单位集资建房,并与工行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在还贷期间,向省房改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便提前一次性还完银行贷款余额,但省房改办答复办理商业银行贷款的单位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完银行贷款余额,只能采取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最多只能为每年的还款额)的方式来还银行贷款本息,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就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完银行贷款余额,理由为出现利差。   上述房改办的行政行为明显违反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内容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的行为完全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为何不能一次性提取还贷,而只能每年提一次?毕竟每年提一次并不能减免本人的贷款利息。    本人认为房改办可以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但再怎么管理也不能剥夺职工个人合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公积金的提取也不应局限于每年一次。例如:贷10万,20年还清,本人有住房公积金10万,想全部提取提前还贷,被房改办答复不可以。只能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最多只能为每年的还款额),有钱不能还,简直是霸王条款,每年白白浪费这么很多的银行利息。[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7-723:59:07编辑过][/colo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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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心回复: 你好!现就你网上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建设部2005年《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其十九条中明确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为简化办理手续,方便职工提取,职工可向我中心申请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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