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可抵税公积金应以谁的为准[归集业务]

2010-01-15 22:08   来源: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问题:管理员:您好!根据相关规定可抵税公积金为职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计提比例12%。但是三亚市社会保险费征稽局和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地方税务局(琼人劳保[2008]171号文)公布的三亚市2007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不一致,分别为1713元(可抵税公积金=1713×3×0.12=617元)和1958元(可抵税公积金=1958×3×0.12=705元)。我想请问管理员,到底应该以省人事劳动厅公布的月平均工资,还是以三亚市征稽局公布的月平均工资,那为何两个部门公布的数据会不一样。急盼回复,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 答:应以三亚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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