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转按),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将其在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 融业务受托银行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住房贷款)余额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一、申请对象
因购买自住住房已向受托银行办理了商业性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符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
二、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原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且从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个人信用良好,无逾期贷款余额,且原住房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
(三)所购住房已取得《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
三、住房公积金转按额度
住房公积金转按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内;
(二) 原住房贷款余额内;
(三)房屋价值的70%内,房屋价值按原购房总价与评估价中较低者确定。
四、提供的材料(见附件)
五、办理程序
借款人无足够资金自行结清原住房贷款的,应由公积金中心确定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一)申请。职工向受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委托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供申请材料。
(二)银行初审。受托银行或担保机构受理职工贷款申请并初审。
(三)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移送的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四)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1、由担保机构担保的:公积金中心审核后,职工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待担保机构结清原住房贷款,且原贷款银行办理原住房贷款的注销抵押手续后,由受托银行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2、未经担保机构担保的:职工以自有资金结清原住房贷款,经原贷款银行注销原抵押后,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五)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移送的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等材料复核后,通知受托银行放款。
(六)银行放款。
1、由担保机构担保的: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至担保机构专用账户。
2、未经担保机构担保的: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六、其它说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转按中涉及的其它事项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执行。
七、注意事项
为避免出现过于集中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转按的问题,请申请人依据原住房贷款发放月份,按以下时间办理:
(一)贷款发放月份为1-2月的,在2009年12月或之后任何一个月受理;
(二)贷款发放月份为3-4月的,在2010年2月或之后任何一个月受理;
(三)贷款发放月份为5-6月的,在2010年3月或之后任何一个月受理;
(四)贷款发放月份为7-8月的,在2010年4月或之后任何一个月受理;
(五)贷款发放月份为9-10月的,在2010年5月或之后任何一个月受理;
(六)贷款发放月份为11-12月的,在2010年6月或之后任何一个月受理。
八、咨询电话
5106040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址:www.xmgjj.gov.cn
2009年12月印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厦门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的材料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