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管理部、本管理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简称为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的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恢复办理农村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管理部要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审批机制,健全登记台账,按照管理中心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范要求,认真核对,严格审批,确保各项证明材料齐全、准确、完整,做到既方便职工提取,又保证资金安全。
二、对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申请农村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管理部要严格按照《关于暂停农村自建房支取公积金的紧急通知》(泉公积金〔2007〕34号)文件要求,认真核对原申请职工登记资料,对有关审批时间给予适当顺延。
三、申请农村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应提供《职工自建(新建、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1)、所在工作单位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卡外,还应提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附件2)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
对使用《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申请提取的,管理部应在该申请表原件上盖章,注明提取日期、提取金额及经办人姓名;对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许可证》申请提取的,应向有关部门核实其真实性;对异地提取的,建房所在地管理部应认真核实申请人建房情况。
四、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血亲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住宅的总造价;提取总额超过五万元的(含五万元),需提供有资质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预算书。
五、对部分县(市、区)农村自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暂未实行上述审批手续的,须提供当地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并报市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办理。
附件:
1. 职工自建(新建、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3. 泉州市农村自建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台账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gjj123内容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