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住房公积金可用作首付

2008-06-26 00:00   来源:新疆都市报   分享到:

    新疆新闻在线网6月24日消息:“我和爱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共有5万多元,我们能否将账户内的钱全部取出支付首付房款,并贷款10万元?在办理过程中应该先取出账户内的资金还是先办理贷款?”6月23日,企业员工张强致电本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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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在贷款申请前,可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贷款所购房的首付款。支取时,借款人账户须留存六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剩余资金可全部取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后,个人账户至少应保留十元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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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住房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月缴交额、月工资收入、还贷能力等条件相挂钩。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其实际贷款额度也各不相同,因此借款人必须提供个人住房住房公积金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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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在贷款申请前,可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贷款所购房的首付款,也可在贷款发放后支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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