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职工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2010-09-18 00:05   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职工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职工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因病提取)适用对象为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copyright dedecms
    第二条  重大疾病范围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淄政发[2007]73号)第二十四条:“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糖尿病(合并感染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阻)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确定。
    第三条  职工因病提取,取得配偶同意并向所在单位申请,由单位填写《职工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拨付职工所在单位,专门用于该职工解决生活困难。 copyright dedecms
    第四条  因病提取,原则上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原则上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负担的部分,不超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提供的证明材料。 dedecms.com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职工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
    (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的原件、复印件,经医院盖章后的医院(门诊)个人费用支出清单的原件、复印件,医疗保险机构医疗费报销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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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职工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发生重大疾病,需提供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及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本文来自织梦

  (五)家庭收入证明。职工收入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也可以根据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没有工作的人员由所在镇(街)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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