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2008-12-25 00:00   来源:青岛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各管理处:
  我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置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意见》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住房置业担保贷款业务程序已开发完毕并投入运行。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在市内四区先期开展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
  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经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备案,在本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房屋所有人选择就地或异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针对安置住房价值超过拆迁房屋补偿价值的差额部分,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
  二、适用区域
  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试行。
  三、申请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 dedecms.com
  1、申请人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提交《拆迁房屋补偿协议》(异地安置的,补偿协议应注明安置房屋的具体地址);
  3、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部分须全额作为首付款,且补偿部分占回迁安置房屋市场价值的比重,不得低于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区域最低首付款比例;
  4、回迁安置房屋具备抵押条件的,以回迁安置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回迁安置房屋不具备抵押条件的,由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提供保证担保;
  5、以置业担保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向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
  6、回迁安置房屋的开发商需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四、拆迁安置房屋的最高贷款额度和年限
  1、贷款限额:执行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区域限额,且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屋差价款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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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长贷款年限:30年,且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
  五、住房置业担保费率
  住房置业担保费率为万分之五/年。
  六、档案管理
  本项业务中产生的档案资料作为归档要件入档管理。住房置业担保的贷款,应在档案卷封右上角显著位置标注“置业担保”字样。
  本通知事项,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1.《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2.《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3.《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略)
  4.《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注意事项》
  5.《青岛市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略)
  6.《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政策规定》(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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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dedecms.com

  一、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安置房屋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查询单;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3、工资收入证明(单位签盖公章);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夫妻两人户口不在一起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或配偶,应提供在本市居住的暂住证明。申请人未婚的,本地职工未婚证明须由户口所在区域的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外地职工出具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证明有困难的,也可由所在单位或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婚证明;离异未婚的申请人,提交的离婚证明与户籍载明的婚姻状况信息不相符的,须到户口所在地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开具未婚证明。未婚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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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回迁安置协议或购房合同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拆迁安置房屋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差额款付款收据;
  8、平面图、配置图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用红笔框示加盖开发商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9、办理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供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采用住房置业担保方式的安置房屋贷款所需材料
  由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房屋贷款,除提供以上抵押担保方式贷款所需的1、2、3、4、5、6、7、8项材料外,还须提供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出具的《青岛市个人贷款置业担保证书》原件。
  注:管理处工作人员核对原件后收取上述材料的复印件(1、2项收取原件),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

附件2:
     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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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购买回迁安置房屋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回迁安置房屋具备抵押条件的,以回迁安置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不具备抵押条件的,由青岛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以下简称“置业担保中心”)提供保证担保。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以回迁安置房屋提供抵押担保的安置房屋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参照商品住房贷款办理流程办理。
  二、由置业担保中心提供保证担保的安置房屋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持拆迁安置住房贷款所需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经审核,认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证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二)申请人持《可贷额度计算证明》,向置业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置业担保中心审核认为符合担保条件(申请人应向担保中心提供有效的房产作为反担保物)的,与申请人办妥反担保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后,出具《青岛市个人贷款置业担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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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办妥担保手续,申请人接到置业担保中心通知后,持拆迁安置房屋贷款所需材料到公积金贷款柜台办理申贷手续,并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置业担保借款合同》。
  (四)申请人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置业担保借款合同》分别到置业担保中心、回迁安置房屋开发单位办理签章手续,签章齐全后将合同交回公积金中心贷款柜台。
  (五)贷款手续齐备后,公积金中心为借款人办理放款手续。

附件4:
       拆迁安置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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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拆迁安置住房贷款程序上线前,管理处应按拆迁安置房屋贷款归档、销档要件条目(附后)做好系统中档案要件维护工作。担保类型为“保证”的,应按要件类别分别作归档要件维护、销档要件维护,进[4600]档案管理中的[4601]要件管理,点“增加”,在“要件编号”、“要件名称”处依次添加,贷款种类点选“预售房”,担保类型点选“保证”。
  二、拆迁安置房屋贷款仍应事先与回迁安置房屋建设单位签订合作协议,贷款划付至合作协议约定账户。
  三、拆迁补偿部分须100%作为首付款,贷款额不能高于回迁安置差价款总额。
  四、受理拆迁安置房屋贷款申请时,应注意区别采用的担保方式,按“抵押”或“置业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五、采用置业担保贷款方式的,工作人员应提示申请人,办理置业担保手续时,应向置业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抵押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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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采用置业担保方式贷款的,由置业担保中心向受理业务管理处移交借款人的担保材料(《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证书》、反担保抵押物《房地产他项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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