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原在哈尔滨啤酒厂工作,单位为我缴纳了住房公积金,2004

2005-07-28 00:00   来源:长春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您好!我原在哈尔滨啤酒厂工作,单位为我缴纳了住房公积金,2004年10月我离开了该单位,现在在长春的一家公司,现在公司要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果我想接着原来的帐户投,中间的时间是否需要我个人补交?如果需要按照什么标准?谢谢!

回复:不能接着原来的账户缴。中间的时间也不需要个人补缴。因为公积金是工资的一项,即住房工资。您在长春的公司工作之日起即可缴存公积金,基数是您在该单位的核定的应发工资,去掉独生子女非和误餐费,缴存比例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单位分别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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