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0-01-16 04:30   来源: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长公积金管字〔2007〕3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直、省直驻长各单位:
《关于规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于2007年7月13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及长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特就住房公积金缴存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gjj123.com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我市规定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各12%。
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可分别为20%和8%。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长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月工资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省政府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四、每年度最低缴存标准和最高缴存额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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