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十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故凡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需职工个人与企业分别承担。因您留的电话有误,无法与您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您可留下准确无误的电话号码以便我们联系,同时您也可与我中心直接联系,电话:89186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