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
八、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当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要件资料;委托他人提取的,另须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经审核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当天办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出具提取证明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中心对特殊情况需核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向职工说明情况。
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1)离休、退休(退职)的;(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6)出国、出境定居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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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本人账户余额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分别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住房自住的。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相应住房消费的实际支出总额,其中,租赁住房自住的,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的70%。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未申请住房贷款的,截止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后满一年;申请住房贷款的,截止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的当月。归还贷款或支付房租的,在还贷或租赁期间每年提取一次。
十一、职工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缴存时间一年以上的,在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本市自住普通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购建住房全部价款的30%。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或其他规定标准以下,在贷款还清后因改善住房条件重新购、建房,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可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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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一般为20万元,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职工或其配偶的法定退休年龄。具体可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应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购建房的状况和价格、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等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由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提供组合性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十三、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贷款楼盘的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公布贷款楼盘信息,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和委托贷款的银行应当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和办事承诺制度。公积金中心和委托贷款的银行应当自收到职工借款申请以及要件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手续;15个工作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原因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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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积金中心和委托贷款的银行应当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以及住房消费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审查,建立和完善贷款监督制度。
十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具体要件材料,由公积金中心依据本通知另行制定。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管委会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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