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有新规定

2006-09-08 00:00   来源:铜川商务之窗   分享到:

                  铜川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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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新规定。

  规定要求,职工购买住房(商品房、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所提供的购房合同或安置协议及有效付款凭证,一年内有效。购买二手房,凭契税完税发票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建自住住房、大修理住房所提供的用地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年内有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解决特殊困难。住房贷款满一年以上,借款人每间隔一年可申请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从2006年9月起,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由每月的15日至17日变为10日至20日集中办理,在办理限期内,市中心分两次拨付资金,一般情况下三天后到帐。

  规定还指出,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由本人持相关手续办理。单位统一办理的,应持职工本人签字附件。职工购买土地,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断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计算机程序自动封存职工个人帐户,暂停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对断缴住房公积金和未办理缓缴审批手续的单位,只办理职工退休、调离本市和在职死亡的销户手续。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管理,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帐户。职工因工作调动形成两个以上帐户的,请各单位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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