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管理 防范风险 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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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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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以来,在建设部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服务经济、服务职工为宗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情况和一些实践工作体会向建设部和兄弟省市汇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基本情况
截至2006年3月底,天津市共有2.26万个单位、200.4万名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率92.5%。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370.5亿元,归集余额230.3亿元;累计向26.5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68.9亿元,余额162.7亿元,个人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的70.6%,支持贷款家庭户数占全市城镇家庭户数的13%以上。
2002年国务院《条例》和《通知》发布、我市《条例》出台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不断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量、贷款量迅速增长,对于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至2006年3月底,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239.7亿元,占1992年制度建立以来累计归集量的64.7%;累计向14.1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92.4亿元,占制度建立以来累计发放户数和金额的53.2%和71.6%。2002年至2006年3月底,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动职工个人出资和银行贷款214.2亿元,支持职工购房金额406.7亿元,购房面积1433.1万平方米,占同期全市商品房销售金额1070.6亿元和销售面积3355万平方米的38%和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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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合规管理的工作思路,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
我们按照“合规管理”的工作思路,以建立四级政策法规体系为前提、以信息化建设为途径、以合规管理为保障,构建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管理体系,保证资金安全。
(一)依法行政,建立四级政策法规体系
2002年以来,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在国务院和我市《条例》的框架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继出台了我市归集、提取和贷款办法;2004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和规程。目前,我市已初步形成了《条例》—《办法》—《规定》—《规程》四级层次清晰,政策、程序、操作明确,公开、透明的政策法规体系。
第一层次,市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对国务院《条例》的贯彻和具体落实,确立了住房公积金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法律基础。第二层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办法是对国务院《条例》和我市《条例》的具体细化,明确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的范围、对象、条件政策。第三层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的《操作规定》,是对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的具体执行和操作要求。《操作规定》向社会发布,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具体业务。第四层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归集、提取、贷款的操作规程,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的办事要件、办理程序、审核时限等具体操作岗位标准,是市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和各承办银行工作人员的办事依据。